《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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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29 07:14:06

《医疗损害鉴定》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目的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或诉讼过程中,由法定或指定的专门机构(通常为医学会或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运用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即参与度或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并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活动。其核心目的是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公正、客观的技术依据。

第二步:启动主体与程序类型

  1. 启动主体:主要有三类。
    • 行政程序:由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委托。
    • 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委托。
    • 协商程序: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2. 程序类型:主要分为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部分省市也实行医疗损害预防性鉴定(如尸检以明确死因),为后续责任认定奠定基础。

第三步:鉴定机构与专家构成

  1. 鉴定机构
    • 医学会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此路径更侧重于“医疗事故”的认定。
    •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医类或物证类(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此路径在诉讼中应用广泛,常被称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2. 专家构成:鉴定由鉴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或指定鉴定人进行。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规定。专家库包含相关临床专科的医学专家和法医学者。

第四步:核心鉴定事项(鉴定内容)
鉴定专家需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分析:

  1. 医疗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是否存在“过错”。这是判断责任的前提。
  2. 患者是否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他健康损害。
  3.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鉴定的核心和难点,需要运用医学原理分析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4. 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参与度)。通常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以及无责任等级别,用于量化责任比例。

第五步:鉴定流程关键环节

  1. 委托与受理: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相关材料(病历资料、影像资料、尸检报告等),鉴定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2. 材料审查与听证:鉴定专家全面审阅病历等材料。必要时可召开由医患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听取陈述和申辩。
  3. 检查与检验:根据需要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或辅助检查,或对相关物证进行实验室检验。
  4. 专家讨论与鉴定意见形成:专家独立、充分讨论,按照多数人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少数人意见记录在案。
  5. 出具鉴定文书:制作载有鉴定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的正式文书,如《医疗损害鉴定书》或《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六步: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与运用

  1. 证据属性: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由法官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当然的判决结果,法官对是否采信有裁量权。
  2. 对不同程序的影响
    • 在行政处理中:鉴定结论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调解的重要依据。
    • 在民事诉讼中:是法院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 在刑事自诉或公诉中:若涉及医疗事故罪,鉴定意见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证据。

第七步:重要原则与挑战

  1. 同行评议原则:医学问题的判断主要依靠临床专家,体现专业自治。
  2. 科学中立原则:鉴定机构和专家必须保持中立,仅对科学事实负责。
  3. 主要挑战
    • “二元化”鉴定体系并存: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在启动程序、侧重角度、社会认知上存在差异,有时会造成重复鉴定或结论冲突。
    • 因果关系判断复杂:医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个体差异性,区分疾病自然转归、医疗风险与医疗过错往往非常困难。
    • 鉴定质量参差:需要持续加强鉴定机构管理和专家能力建设,确保鉴定公信力。

理解《医疗损害鉴定》是厘清医疗纠纷责任、依法解决医患矛盾的核心技术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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