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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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28 01:38:51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1. 定义与范围

    • 定义: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利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本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为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或者本机构执业医师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在线处方、药品配送等服务的模式。
    • 核心限定:服务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服务人员必须是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它不适用于首诊,而是主要服务于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签约服务
  2. 服务模式与主体责任

    • 主要模式
      • 机构对机构(B2B):即“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向受邀方(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发出申请。双方需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主要由邀请方承担,受邀方对其提供的诊疗意见负责。
      • 机构对患者(B2C):即“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利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法律责任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独立承担。
    • 责任核心:无论何种模式,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确保“人、证、机构”统一。诊疗过程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
  3. 准入与执业规则

    • 机构准入: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增加“远程医疗服务”或“互联网诊疗”作为服务方式进行登记。这需要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 人员资质: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在本机构完成实名注册。参与远程会诊的医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诊疗科目限制:提供服务的内容必须在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对危急重症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不得开展需医务人员亲自操作的检查治疗(如手术、麻醉、院感高风险项目等)。
  4. 服务流程与质量管理

    • 身份核验:必须对患者进行实名制认证,确保就诊者与身份信息一致。对于复诊患者,需有充分的既往病历依据(通常指在本机构或医联体内有线下首诊记录)。
    • 知情同意:在提供服务前,必须以明确、易懂的方式告知患者服务流程、风险、收费标准、隐私保护政策等,并获取患者的电子知情同意
    • 病历管理:必须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在线开具的处方、医嘱、诊断意见等所有诊疗信息,应实时、清晰地记录到电子病历中,归档保存时间与线下病历相同(不少于15年),并符合《电子病历应用与管理规范》。
    • 处方管理: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处方可流转至本机构药房或第三方药品配送机构。禁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开具线上处方。
  5. 数据安全与监管

    • 平台与数据安全:提供服务的信息平台和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保三级) 要求,确保患者医疗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的加密、保密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 监管机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内机构的服务行为、质量和信息安全进行实时在线监管。所有服务数据需对接至监管平台,实现全程可查、可管。
    • 隐私保护:严格遵守《患者隐私权与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将诊疗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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