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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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31 15:21:33

《医疗技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1. 定义与根本目的:首先,这个“办法”是一套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即医疗技术临床研究)的全过程,都必须将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置于最高位置。它规定了如何通过一个独立、公正、多学科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对研究方案进行系统性的伦理审查与批准,以确保研究在科学性和伦理上都站得住脚。

  2. 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这个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所有涉及人的医疗技术临床研究活动。“涉及人”是关键,意味着研究可能采集人的生物样本、生理数据、健康信息,或直接对人进行干预。审查所依据的核心伦理原则通常包括:尊重(尊重受试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通过知情同意实现)、有益(研究预期效益应大于风险)、公正(公平地选择受试者,利益和负担分配合理)以及不伤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受试者的身体、心理和社会伤害)。

  3. 审查机构:伦理委员会:这是办法的执行主体。办法详细规定了伦理委员会的组建要求:独立性(独立于研究者和项目资助方)、多学科性(必须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伦理、社区代表等)、人数要求(通常不少于7人)。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标准操作规程,并对委员进行持续的伦理培训,以保证其审查能力。

  4. 审查内容与重点:伦理委员会对提交的研究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时,聚焦以下核心要点:研究的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风险与受益的评估(是否合理,是否最小化风险)、受试者选择是否公平知情同意过程是否充分、自愿且可理解(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隐私与保密措施对受试者的补偿与赔偿安排(如发生伤害),以及研究后续的监管与结果发布安排

  5. 审查程序与类型:审查程序是严格的流程。包括初始审查(研究开始前必须获得批准)、跟踪审查(对已批准的研究进行持续的年度/定期审查,以及审查研究方案的任何修改)、严重不良事件审查(发生危及受试者安全的事件时必须及时报告并审查)。审查类型分为会议审查(需委员开会讨论表决,适用于重大风险或首次审查的研究)和快速审查(由一至两名委员审查,适用于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或微小修改)。

  6. 研究者的责任与知情同意:办法明确规定了研究实施者(研究者)的核心责任: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启动研究;必须确保知情同意过程是在受试者完全理解、没有任何强迫或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文件;必须及时报告研究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方案的任何修改;必须配合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

  7.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最后,办法规定了监督管理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的单位)对伦理审查工作负有管理责任。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未通过伦理审查擅自开展研究违反知情同意规定瞒报或漏报严重不良事件等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研究,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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