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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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25 16:47:5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目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法定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依照法定程序,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判别、分析和认定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医患双方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技术责任认定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或司法诉讼提供专业的科学依据。

第二步:启动鉴定的两种主要途径
鉴定的启动主要分为两类:

  1. 行政途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共同书面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鉴定。这通常适用于希望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争议。
  2. 司法途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这是目前最主要的鉴定启动方式,其鉴定结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关键证据。

第三步:负责鉴定的法定机构
并非任何机构都能进行法定效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负责鉴定的主要机构是:

  • 各级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这是“医疗事故”行政认定的核心鉴定体系。
  • 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这类鉴定更侧重于司法审判中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四步:鉴定的核心程序与原则
鉴定过程严谨,通常包括以下关键环节:

  1. 材料提交与审核:委托方(如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陈述意见等。
  2. 专家库抽选:从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争议所涉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鉴定组(通常为单数,如3或5人)。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还需抽取法医参加。
  3. 听证与陈述:通常举行鉴定听证会,医患双方到场,在规定时间内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回答专家提问。这是保障双方程序权利的重要环节。
  4. 专家合议:专家组成员独立审阅材料、进行讨论,必要时进行现场医学检查或询问,最终通过合议(投票)形成鉴定结论。
  5. 出具鉴定书:鉴定书需详细记载过程、分析意见和最终结论,由专家组成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五步:鉴定结论的核心内容
一份完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分析意见和结论必须明确回答以下核心问题:

  1.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因果关系的类型和程度(如完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无因果关系)。
  4. 若构成医疗事故,明确其等级(如一级甲等、二级乙等)和责任程度(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5. 对患者伤残等级的评定(如需要)

第六步:结论的效力和救济途径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其效力并非绝对:

  • 证据属性: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其结论都属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型,必须经过法庭或行政部门审查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被采纳。
  • 救济途径:当事人(医患任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
    • 在行政程序中,申请再次鉴定(向上一级医学会)。
    • 在诉讼程序中,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如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可以从定义到应用,系统地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连接医学事实与法律裁判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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