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病历封存与启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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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29 15:21:07
《医疗机构的病历封存与启封程序》
第一步:定义与目的
病历封存与启封,是医疗纠纷或特定法律程序中,为保全证据、防止病历被篡改、遗失或损毁,依法对相关病历资料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始性,为后续的医疗损害鉴定、行政处理或司法审判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步:启动封存的法定情形
- 医患双方在场封存:主要发生在疑似或发生医疗纠纷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应共同在场,对全部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患方要求封存的,医疗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 单方封存与证据保全:当患方拒绝或无法共同封存时,医疗机构可单独封存并邀请第三方(如公证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见证。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司法机关也可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封存。
- 其他法定程序要求:如涉及刑事案件的调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等。
第三步:封存操作的具体步骤(要点详解)
- 确认封存范围:封存内容应为全部病历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涵盖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和客观病历(如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医患双方应共同确认清单。
- 选择封存介质:纸质病历应使用专用袋或档案袋密封;电子病历的封存,则需通过制作只读光盘、使用安全加密设备或锁定特定时间节点的数据快照等方式进行,确保数据不可更改。
- 履行封存手续:在封存袋或封存设备骑缝处,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内容清单总页数(或数据量)、封存原因。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需签字。医疗机构应制作《病历封存记录》一式多份,各方留存。
- 保管责任:封存后的病历,原则上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将其置于安全场所,专人负责,防止损毁或擅自启封。
第四步:启封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 启封条件:
- 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需由鉴定机构主持启封。
- 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人民法院主持启封。
- 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启封。
- 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 启封程序:必须保证启封过程的公开与可验证性。原则上应由原封存各方(医、患、可能的见证人)共同在场。由主持机构(如法院、鉴定机构)核对封存状态完好后,当众启封。启封后应核对内容与封存记录是否一致,并制作《病历启封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关联规则
- 封存病历的查阅与复制:病历封存并不绝对禁止查阅。在封存后,患方仍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封存前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已封存内容的复制件。
- 电子病历的特殊性:电子病历系统的日常运行不应因部分病历封存而中断。后续产生的病程记录应另行记录和保管。技术上需确保封存数据副本的独立性,与在用系统隔离。
- 封存与后续鉴定的关系:启封后用于鉴定的病历,其真实性、完整性是基于封存程序得以保障的。若一方对封存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可能影响鉴定材料的采信。
- 法律责任:擅自启封、损毁灭失封存病历,或伪造、篡改封存内容,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包括推定过错、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从目的到操作、再到特殊情形与后果的阶梯式解析,可以系统理解病历封存与启封这一兼具医疗管理与法律证据保全双重属性的关键程序性规则。